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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23-11-28 10: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东莞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市场监督管理)中专项用于扶持质量提升专题项目的资金。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质量提升战略专题项目是以标准化为突破口,融合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质量工作基础要素,在纵深推进质量变革战略各项任务上持续精准发力,推动“东莞质量”迈向新高度。包括政府质量奖引领、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标准化战略推进、产品质量提升、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计量测试、检验检测能力增强、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发展工作重大研究交流等活动。

第三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一般条件

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和《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且规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资金不得为零。

第二章   资助奖励项目

第四条   政府质量奖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2、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

3、获得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

(二)申请条件

1、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组织);

(2)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2、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2)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或社会服务成效,居于市内同行业前列;

(3)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3、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项目资助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三年以上;

(2)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或社会服务成效;

(3)获得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荣誉。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150万元资助。

2、对首次获得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按省级资助金额进行1:1配套资助。

3、对首次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资助。已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后,再获得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企业(组织),按新项目资助金额与原资助金额的差额进行资助。

4、对首次获得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的企业(组织),每家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

第五条   制修订标准、计量技术规范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或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2、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

3、参与制定国家或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二)申请条件

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

2、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

3、主导或参与修订国际标准,主导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

5、制定企业先进技术标准;

6、参与制定市场监管总局或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计量技术规范。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

2、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3、主导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国际标准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4、主导制定东莞市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团体(联盟)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15万元,由发布团体(联盟秘书处)进行申请。

5、制定企业先进技术,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每年对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总额不超过25万元。

6、参与制定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属于主要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属于参与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8万元资助。

7、参与制定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属于主要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8万元资助;属于参与起草单位的,每项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修订同一项国际标准,同时包括主导制修订和协助制修订单位的,只资助主导制修订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且无主导制修订单位的,可按一个协助制修订单位资助额度平均分配。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或主导修订标准”的证明。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2.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3.标准文本没有列出起草单位的,由标准的发布或归口单位出具“主导制定标准”的证明;4.团体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为发布该标准的团体。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无主导制定单位的,只资助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参与程度最高的单位是指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最前的起草单位。参与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只资助排名前五名的单位。

第六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经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其提交的评估方案对企业标准实施评估后,至少一家东莞企业获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市场监督总局发文公布的重点领域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2、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东莞市企业,且该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中执行该标准的受评估企业。

(二)申请条件

1、评估机构的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确认的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

(3)发布评估方案,且发布的评估方案至少有一家东莞企业受评为企业标准“领跑者”。

2、受评估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评估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

(3)生产销售或经营活动中执行该企业标准。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按发布的评估方案数量,且最终领跑者名单中至少有一家东莞企业上榜的评估方案,每个评估方案给予不超过7万元资助。上述方案中每新增一个东莞企事业单位的领跑者产品或服务,增加不超过2万元/个资助,每个方案资助不超过15万。同一评估机构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2、对符合条件的东莞市企业,每个项目首次认定时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对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非首次认定的项目不予以资助。

第七条   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及国际、国内标准组织表彰及奖励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获得三大官方标准组织(ISO、IEC、ITU)颁发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

2、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组召集人;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

3、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组织奖的企业(组织)以及获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

4、经上级市场监管局发文表彰,考核年度结果为优秀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

(二)申请条件

1、国际标准奖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非本市户籍居民”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

2、国际标准组织专家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非本市户籍居民”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组召集人;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青年专家。

3、中国标准奖项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或“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非本市户籍居民”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组织奖的企业(组织)以及获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

4、标准化组织奖项项目,除应符合“本市依法成立,承担国际、国家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 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发文表彰,年度结果考核为优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向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杰出成就奖、国际电工委员会开尔文勋爵奖、国际电工委员会托马斯爱迪生奖、国际标准化组织劳伦斯奖或者国际电工委员会1906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2、向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向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工作组召集人的个人,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向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3、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项目,每项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4、对符合条件的秘书处承担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市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除外。

(二)申请条件

标准化组织工作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

2、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

3、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60万元资助;新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成立的工作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在国内的对口单位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2、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常设工作组的单位,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3、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标准化专家工作室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国际标准组织、国外先进标准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技术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东莞成立标准化工作室;

2、由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同等及以上级别专家担任负责人,国内一流科研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在东莞成立标准化研究服务分支机构或工作站。

(二)申请条件

1、国际标准工作室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服务于东莞市重要标准国际化项目工作:提交工作室建设方案相关材料,经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所在的本市法人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工作室工作任务书,以充分发挥国际标准化专家在国际国内标准转化、高端人才培养及团队建设中的引领作用,培育国际标准,促进国际交流方面的作用;

(3)创立人为国际标准组织、国外先进标准组织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

2、中国标准化组织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和“服务东莞市重要标准化研究项目工作”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负责人为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或同等及以上级别专家);

(2)国内一流科研机构、标准化研究机构在东莞成立标准化研究服务分支机构或工作站。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向国际标准工作室分两期给予最多50万元资助经费,第一期在批准授予“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后拨付90%,第二期按合同约定的中期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10%。

2、向中国标准化组织分支机构分两期给予最多10万元资助经费,第一期在批准授予“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后拨付90%,第二期按合同约定的中期绩效考核合格后拨付10%。

第十条   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示范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的单位。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标准化骨干运行企业试点项目。

(二)申请条件

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示范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包括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等试点示范项目,以及标准化骨干运行企业试点项目。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承担单位,每项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东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首次获得东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每家东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

2、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

(二)申请条件

1、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

(3)检测服务对象是东莞市鼓励发展的产业或优势传统产业;

(4)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检测技术服务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500万元以上,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且上一年度收入1000万元以上。

2、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单位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资质;

(3)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资质。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首次获得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向首次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的本地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高端检验检测公共平台、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技术标准创新基地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获国家级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平台;

2、获省级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平台;

3、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

4、国家、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5、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二)申请条件

1、高端检验检测公共平台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或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筹建的省级检验检测平台;

(3)检测能力方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

2、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获批国家、省、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其中之一的基地。

3、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行业内公认有影响力的国际或国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我市独立或者合作共建的检验检测服务平台;

(3)平台获得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授权,在本市可完成产品检测、工厂审查、认证等环节,并出具国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认可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认证证书。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国家质检中心、国家市场监管技术创新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省财政资金1:3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2、省级检验检测平台按照省财政资金1:1予以资助,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3、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决议。

4、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5、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决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25%给予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依据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标准对镇街(园区)制造业进行综合评价,分析质量状况、发现短板、提出改进路径,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区域质量竞争力水平提升活动的承接单位;

2、选取消费者关注的产品(行业),通过国内外标准比对、实物指标测评、制定质量分级标准、推行产品认证、加强质量品牌培育等措施,促进产品提升活动的承接单位;

3、针对存在行业性、区域性质量问题的产品开展巡回问诊”技术服务的承接单位;

4、建立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

(二)申请条件

1、承接制造业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活动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依据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标准对有关镇街(园区)制造业质量竞争力现状进行调研,分析其优劣势,提出和实施质量基础改进路径建议;

(3)熟悉我市行业情况,开展过类似业务。

2、承接产品质量比对提升活动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具有产品质量比对提升工作指定产品的国家级或省级质量检测能力资质;

(3)对指定产品通过与国内外优势产品的标准比对、实物质量测评、产品认证等,提出质量技术改进建议并有效实施。

3、承接产品“巡回问诊”活动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具有我市重点产业、产业集群的产品质量检测资质和技术专家队伍;

(3)有开展产品质量“巡回问诊”经验。

4、建立内部最高计量标准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企业;

(2)首次建立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

(3)企业内部最高计量标准应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有效《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5、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首次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每年实施2个制造业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项目,向每个项目承接单位一性次给予20万元资助。

2、每年开展不超过2个产品质量比对提升项目,向每个项目承接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

3、向“巡回问诊”技术服务的项目承接单位,每服务一家企业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160万元;向对整改后产品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的项目承接单位,每服务一家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资助,总额不超过240万元。

4、每项新建立的计量标准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助,每家企业累计资助不超过5万元。

5、取得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资助:取得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取得A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取得AAA标志或同等类别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

第十五条   杰出首席质量官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获得东莞市杰出首席质量官奖项的个人。

(二)申请条件

杰出首席质量官资助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本市户籍的居民,或者至申请本项目资助时在本市工作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或者以东莞市辖区内企业为考证单位且获得首席质量官证书满2年的个人。

2、首次获评东莞市杰出首席质量官。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向每个杰出首席质量官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10个名额。

第十六条   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资助项目包括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标准化研究项目和质量提升研究项目。

2、为完成市委市政府重要规划、重点工作而开展的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

3、为推动东莞市重点行业、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而开展的标准化、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研究项目。

(二)申请条件

1、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标准化研究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

(2)有协助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制定计划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征集与审评、技术审查等工作的经验。

(3)具有取得实效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

2、质量提升研究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

(2)了解东莞市重点行业、产业集群发展状况,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相关理论实践调查研究成果。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

为完成市委市政府重要规划、重点工作而开展的重大标准化战略等研究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以一事一议方式提出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通过后,按市政府批复执行;

2、标准化研究项目

向开展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研究工作的项目承接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30个项目,每个承接单位在研和新增研究项目数总和不超过3个。

3、质量提升研究项目

向质量管理改进、质量基础设施赋能、质量品牌建设研究项目承接单位,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2个项目。

第十七条   质量发展重大研讨交流活动资助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承办国际和国内标准化组织的重要标准化会议、活动,或到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举办的国际标准化研讨活动;

2、承办国际和国内的重要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相关会议、活动。

(二)申请条件

质量发展重大研讨交流活动资助项目,除应当符合“本市依法成立的高校、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申请条件之一:

1、相关会议经ISO、IEC、ITU、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重要组织(见附件1)、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对口单位、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到市市场监管局报备;

2、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重要会议、活动;

3、在我市承办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计量组织开展的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相关重要会议、活动。

(三)资助奖励方式与额度

1、经相关标准化组织批准并事前到市市场监管局报备,在我市承办国际、国内标准组织重要标准化会议、活动,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资助。

2、向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受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邀请到境外参加国际标准化重要会议、活动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3、向承办市场监管部门或国内外知名认证检测机构、计量组织主办的质量提升、认证检测、计量测试等方面的重要会议、活动的单位,每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

第三章   项目范围划分

第十八条   事后奖补项目的范围

(一)制修订标准计量技术规范项目;

(二)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

(三)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及国际国内标准组织表彰项目;

(四)标准化组织工作项目;

(五)标准化专家工作室项目;

(六)技术标准示范区和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中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示范区和试点示范企业;

(七)检验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项目;

(八)检验检测认证综合服务平台(一事一议);

(九)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中的建立计量标准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十)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项目中的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和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研究项目;

(十一)质量发展重大研讨交流活动项目。

第十九条   事前资助项目的范围

(一)政府质量奖项目中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东莞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和东莞市导入卓越绩效管理优秀单位项目;

(二)技术标准示范区和试点示范企业项目中的市级标准化示范区和试点项目;

(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项目;

(四)市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

(五)杰出首席质量官;

(六)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项目中的市级标准化研究项目。

第二十条   配套资助项目的范围

(一)政府质量奖项目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项目;

(二)国家级和省级检验检测平台配套资助(一事一议)、国家级和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一事一议)。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服务项目的范围

(一)实施制造业“质量提升”工程项目中的制造业企业质量创新力评价、产品质量比对提升、产品质量“巡回问诊”咨询和检测服务;

(二)质量发展重大战略研究项目中的市委市政府重大标准化战略研究项目、质量提升研究项目。

第四章   名称解释

(一)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发布的国际标准,由《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发布的国际先进标准。

(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人造纤维标准化局(BISFN)、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时空系统咨询委员会(CCSDS)、国际建筑研究实验与文献委员会(CIB)、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国际内燃机会议(CIMAC)、国际牙科联合会(FDI)、国际信息与文献联合会(FID)、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谷类加工食品科学技术协会(ICC)、国际排灌研究委员会(ICID)、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辐射单位和测试委员会(ICRU)、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万围网工程特别工作组(IEIF)、国际图书馆协会与学会联合会(IFIA)、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IFOAM)、国际煤气工业联合会(IGU)、国际制冷学会(ⅡR)、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海底组织(IMO)、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国际电信联盟(ITU)国际理论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毛纺组织(IWTO)、国际动物流行病学局(OIE)、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葡萄与葡萄酒局(OⅣ)、材料与结构研究实验所国际联合会(RILEM)、贸易信息交流促进委员会(TraFⅨ)、国际铁路联盟(UIC)、经营、交易和运输程序和实施促进中心(UN/CEFACT)、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海关组织(WH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世界气象组织(WMO)

(三)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包括: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动物卫生组织(OIE)、植物保护公约(IPPC)、开放移动联盟(OMA)、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材料试验协会(ASTM)、美国保险商试验所(UL)、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以及国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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