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标委发〔2023〕39号)发表时间:2023-11-07 16:42 第一条 为了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拓宽推荐性国家标准供给渠道,促进团体标准创新成果广泛应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是指将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经过一定程序,转化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活动。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团体标准,可以按本规定采信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一)符合推荐性国家标准制定需求和范围,技术内容具有先进性、引领性。 (二)由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标准的社会团体制定和发布。 (三)已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实施满2年,实施效果良好。 第四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和社会团体自愿原则。采信团体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以下简称采信标准)与被采信团体标准技术内容原则一致,可作编辑性修改。 第五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第六条 采信标准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其版权归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工作,负责采信标准的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采信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技术委员会开展采信标准的起草、报批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采信申请应当由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必要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与发布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协商提出团体标准采信建议。 第九条 提出采信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信建议书。应当包括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内容、实施前景和效益分析、建议归口的技术委员会等。 (二)采信标准遵守国家标准版权政策的声明以及涉及专利为必要专利的证明材料。 (三)社会团体登记成立时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检查记录。 (四)社会团体符合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的证明。 (五)团体标准及其编制说明的纸质文本和电子版文本。 (六)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的调研、试验验证、核心技术内容确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意见、审查会议纪要等技术资料,以及实施情况证明。 第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等方面专家开展采信申请的评估。 评估内容除推荐性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一)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符合性。 (二)采信标准的必要性,具体包括: ——标准使用者是否具有广泛性, ——采信标准的需求和紧迫性。 (三)采信标准的可行性,具体包括: ——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所达成的协商一致程度,如在全国范围内的可接受性; ——团体标准的实施成本,如实施团体标准所需要的商业、贸易等应用条件,以及需使用的特定设备等情况; ——团体标准是否足以支撑形成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内容;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情况,以及专利实施条件: ——实施团体标准所必不可少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可公开获得。 评估应当给出是否同意采信、适用的制定程序、归口技术委员会等方面的建议,供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在针对同一标准化对象存在多项提出采信申请的团体标准时,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对多项团体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择优采信。 第十二条 对于评估通过的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建议归口技术委员会意见,并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评估未通过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无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 有异议的采信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意见进行协调、评估后,确定下达计划至归口技术委员会或退回提出申请的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采信标准可以省略标准起草阶段,由归口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 涉及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供专利许可声明,并按照国家标准必要专利有关程序办理。 对于制定过程中协商一致性程度高、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可接受性、产生明显实施效果的团体标准,归口技术委员会可以缩短 征求意见时间,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必要时,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制定过程中反馈意见的处理、标准草案及相关文件的完善,由归口技术委员会组织,可以由社会团体承担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采信标准前言中应当给出下列说明: “本文件采信 XX 社会团体发布的 T/XXX XXX-XXXX《》 ”。 采信标准应当设置引言,用于说明与采信标准自身内容相关的信息,可以包括背景、目的以及涉及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等。 第十六条 采信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不超过十二个月。逾期不能报批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 技术审查不通过的采信标准项目,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应予以终止,并告知提出采信申请的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